藥物治療快速心律失常有何適應證?
抗心律失常藥物和其他任何一類藥物如洋地黃類等一樣,都有明確的適應證,並非所有的心律失常病人都需要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
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的一段時期,為數不少的臨床醫師一遇到包括良性早搏在內的心律失常,似乎沒有不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的。
但在後來的臨床實踐中,人們發現並開始重視抗心律失常藥物的致(促)心律失常作用(proarrhythmia),以及負性變力性、髒器毒性作用等,認識到服用抗心律失常面臨的後果有3種,即有效、無效和病情惡化(嚴重者可致死亡)。
1989年心律失常抑制試驗(CAST)結果的發表,在醫學界引起巨大震動。其結果表明,用I類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心肌梗死後病人的室性早搏和非持續性室速,非但不能改善病人的預後,反而顯著增加病人的猝死和病死率。
因此,對有心律失常的病人在給予這類藥物之前,一定要認真權衡利弊,即評估病人使用藥物的獲益與風險比率。
就目前而言,臨床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的適應證應該為:
1、心律失常導致的臨床症狀影響病人生活質量和工作能力;
2、因心律失常存在直接或潛在的導致或增加猝死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