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患者不適合房顫的藥物治療?
雖然心房顫動可以對人體產生較大影響,一旦發生應盡可能轉復為窦性心律,但有些心房顫動患者不適於(或暫時不適於)轉復治療,這些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原發病未被有效控制:
如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引起的心房顫動在甲狀腺功能未被有效控制前不適宜馬上轉復;風濕性心髒病患者風濕活動期不適宜轉復治療;感染性心內膜炎患者在感染未被有效控制之前不適宜轉復心房顫動;電解質紊亂引起的心房顫動必須先糾正電解質紊亂後才可考慮轉復心房顫動等。
2.心髒狀況較差:
如左心房較大(直徑超過45mm),心功能較差(心功能Ⅲ一Ⅳ級)。
3.心房內有血栓,轉復後易導致血栓脫落,引起腦、腎、腸系膜或其他部位血管栓塞者。
4.心房顫動反復發作,不易用藥物維持者。
5.患者不能耐受藥物毒副作用,而不能采用藥物轉復者。
藥物治療只能控制症狀和預防並發症的發生,不能治療房顫,一般需要長期服藥。治療陣發性房顫時,可選用減慢心室率的藥物,也可選用復律的藥物。對發作頻繁者,在其發作的間歇應使用作用於心房的復律藥物,而不應選用減慢心室率的藥物。
持續性房顫的治療對策包括:
1)復律和長期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預防復發。
2)減慢心室率和抗凝。
永久性房顫是不可能恢復窦性心律的一類房顫,永久性房顫的治療應選用減慢心室率的藥物和抗凝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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