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藥原則
1、抗心律失常藥物和其他任何一類藥物如洋地黃類等一樣,都有明確的適應證,並非所有的心律失常病人都需要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前的一段時期,為數不少的臨床醫師一遇到包括良性早搏在內的心律失常,似乎沒有不用抗心律失常藥物的。 2、但在後來的臨床實踐中,人們發現並開始重視抗心律失常藥物的致(促)心律失常作用(proarrhythmia),以及負性變力性、髒器毒性作用等,認識到服用抗心律失常面臨的後果有3種,即有效、無效和病情惡化(嚴重者可致死亡)。1989年心律失常抑制試驗(cast)結果的發表,在醫學界引起巨大震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