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顫分型的統一是學術交流和臨床工作的需要,房顫分型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業界對房顫機制認識的變化以及房顫診療策略的改變。
2003年歐洲心髒病學會心律失常工作組與北美心髒起搏和電生理學會(目前更名為心律學會)聯合起草了國際統一的房顫命名和分型標准。該分型將房顫分為初發房顫和反復發作的房顫。初發房顫定義為首次出現的房顫,不論其有無症狀和能否自動復律。房顫發作≥2次則稱為反復發作的房顫,包括陣發性房顫(paroxysmalAF)、持續性房顫(persistentAF)和永久性房顫(permanentAF),因為以上房顫分型其英文起始字母均為P,故又稱為“3P”分型。陣發性房顫指能自行轉復,持續時間<7天,一般<48h。持續性房顫為持續時間>7天的房顫,一般不能自行轉復,需要進行藥物或電復律,既可以由陣發性房顫發展而來,也可以是房顫的首次表現。永久性房顫是指復律失敗或非復律適應證或復律24h內又復發的房顫。 此後,國內外學術團體發表的房顫診療指南多遵循該分型方法而有所完善。2006年美國心髒病學會(ACC)/美國心髒協會(AHA)/歐洲心髒病學會(ESC)房顫指南強調了房顫的分型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患者可能既有陣發性房顫發作,也有持續性房顫發作,分型時應該以其經常發作的形式分型。2007年美國心律學會(HRS)/歐洲心律協會(EHRA)/歐洲心律失常協會(ECAS)發布的房顫導管消融和外科消融專家共識指出房顫持續時間<7天,需要藥物或電轉復的歸於持續性房顫。但是這一分型有可能擴大了持續性房顫的范疇。比如一位陣發性房顫患者房顫發作1h,由於不耐受快速心室率需轉復為窦性心律,而被歸入持續性房顫未必准確。2012年HRS/EHRA/ECAS的房顫導管消融和外科消融專家共識對此提出了修正,對於持續時間不超過48h的房顫即使接受了藥物或電轉復,仍應歸入陣發性房顫,而持續時間超過48h但少於7天的房顫接受了藥物或電轉復則為持續性房顫。這是考慮到陣發性房顫多在48h內終止,48h內不終止則自行轉復的可能性顯著降低。2010年ESC房顫指南中將房顫分為5型:初次診斷的房顫、陣發性房顫、持續性房顫、永久性房顫、長期持續性房顫。 中華醫學會心電生理和起搏分會心房顫動防治專家工作組多次發布房顫診療共識,其主要參考國外房顫指南中的分型方案。最新的《心房顫動:目前的認識和治療建議2012》主要參考ESC2010中房顫的分型方法,除了引入長期持續性房顫這一概念以外,另一變化是將permanentAF翻譯為永久性房顫,而不再像以前的版本稱之為持久性房顫。 近年來,房顫分型最主要的變化在於長期持續性房顫(longstandingAF)概念的提出。2007年HRS/EHRA/ECAS的房顫導管消融和外科消融專家共識首次指出行導管消融或外科消融,絕大多數房顫均可轉復為窦性心律,對於行導管或外科消融的患者應摒棄永久性房顫的稱謂,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房顫應稱之為長期持續性房顫。2010年ESC指南根據房顫治療策略進一步細化,如果房顫持續時間超過一年擬采用節律控制策略則稱之為長期持續性房顫,擬采用室率控制策略則稱之為永久性房顫。長期持續性房顫這一分型的提出,充分體現了以導管消融為代表的房顫治療方法的突破。心絞痛是冠心病常見症狀之一,心絞痛的危害十分之大,嚴重的會導致死亡,所以對此,心絞痛病人要積極接受治療,首先,我們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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