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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失常是否“非治不可”?

  正常情況下,心髒按每分鐘60~100次的頻率跳動。運動後或休息時(包括睡眠),心跳次數會有所增減。所謂心律失常,是指心髒興奮起源異常或傳導路徑發生問題導致的心跳不規則。

  心律失常是心血管系統最常見的症狀之一。其臨床表現根據心髒跳動的頻率、規律的不同而不同,如陣發性心動過速,患者多有心悸、氣促、心前區不適、頭暈、出汗及惡心等表現。

  心律失常不一定“非治不可”

  經檢查發現有心律失常,是不是都需要治療呢?答案是否定的。

  治療心律失常的目的無外乎有兩個:一是避免因嚴重心律失常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如心室顫動導致猝死),二是緩解心律失常引起的不適症狀。

  通常,根據心律失常的嚴重程度、心髒結構和功能正常與否,以及心律失常是否引起不適症狀等因素,可將心律失常分成三類:一類是“無需治療”的,一類是需要“適當治療”的,還有一類是“非治不可”的。

  若患者無心律失常所致的不適症狀,且經醫生判斷該心律失常不會導致其發生危險,則“無需治療”。對這部分患者而言,治療的意義不大,藥物本身帶來的副作用可能遠大於其帶來的益處。在臨床上,這部分患者占大多數。

  若醫生評估後認為,該心律失常會嚴重威脅患者的生命安全,即使患者自身沒有任何感覺,也“必須治療”。

  介於兩者之間的臨床情況,如心律失常不嚴重(如房早、室早、窦緩等),但患者有不適症狀,則可以在醫生指導下進行“適當治療”,以緩解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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