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出血和腦缺血性損傷是兩種可以單獨出現,也可以先後出現,或者說可以相互轉化的臨床征象。目前,我們僅熟悉它們單獨出現的幾率,但缺乏相互轉化的權威統計數據。
這一方面反映出我們意識形態上漠視,另一方面也提示了腦血管疾病的復雜程度遠超出我們的想象。許多過去習以為常和自以為是的治療手段“突然”成了“雙刃劍”。例如,早期的積極降壓和/或脫水治療之於腦出血,他汀類藥物和抗拴治療之於腦梗塞,都在近期的臨床研究中被證實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促進目標疾病朝向相反方向發展的風險。
歸根結蒂,這是一個醫學哲學問題。
人,是一種極其復雜的、有著豐富情感、獨立思考和獨特性格的社會動物。但長期以來,腦血管疾病的治療手段建立在環境單純的實驗室研究基礎之上。為了方便觀察某一干預措施的效果,研究者都會盡可能地簡化研究變量(如選擇統一的動物模型或者細胞株)或者控制其他非相關的變量保持相對恆定(如保證模型動物/細胞株在相同的環境中飼養/培養)。
同時,出於經費、研究時限、精力、實驗室技術、統計方法、倫理以及利益驅動等各種原因,研究者還往往把幾乎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某一或某些變量的觀察上。因此,我們經常發現絕大多數腦血管病治療性藥物在實驗室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法預期出現在臨床上。
即便是目前各國疾病治療指南廣泛采納的大規模多中心的循證醫學證據也因為調查人群的人種、飲食與生活習慣、地理氣候等多因素的干擾而喪失其普遍性。迄今為止,尚無一種能一統江山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腦血管病防治手段和策略。
其實,任何的治療手段都是一把“雙刃劍”:能治病,也能致病。度是關鍵,我們能做到的只能是把握好度,權衡好利弊,將患者的利益最大化,將患者的危害最小化。
鑒於其危險因素、好發時間、臨床特點、可能的病理生理機制以及其對預後的影響,個人認為腦出血後缺血性損傷的防治策略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全面評估、分層管理的原則。
考慮到大約只有25%左右的的腦出血患者可能出現繼發性缺血性損傷,過度擔心後者的發生必然導致對腦出血治療的縮手縮腳,因此臨床醫生需要對每一位腦出血患者進行缺血性損傷的評估。
從現有的證據來看,對於業已證實存在廣泛的微血管病變、既往出現過微血管事件、出血量較大、顱內壓較高的患者應列為缺血性損傷高危患者,該更密切地觀察臨床症征,尤其是新的和出血灶難以解釋的症征,並慎重考慮降壓和脫水治療的力度、速度和目標值。
2、權衡遠近利弊的原則。
腦出血時,臨床工作的重中之重當然是控制出血、減輕腦水腫、挽救患者的生命,保留更多的功能。這是當時臨床亟需解決的主要矛盾,而如何防治繼發性缺血性腦損傷理應屬於次要矛盾。
但是,不能因為後者是次要矛盾而輕視它。無數慘痛的現實告訴我們,如果處理不好次要矛盾,有時它們會變成主要矛盾。因此,臨床醫生在處理腦出血時需要權衡每一個治療手段的近遠期利弊。
例如,在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脫水利尿治療時,可以考慮“量出為入、快脫慢補、總體平衡”的策略,同時在脫水利尿劑的選擇上,尤其是對高危患者,應盡可能選用對血容量影響較小的藥物(如白蛋白),這樣既照顧到減輕腦出血所導致的顱壓增高和血腫引發的占位效應,又能兼顧到因為力度過大的脫水治療所導致的遠隔區域缺血性和脫髓鞘性損傷。
3、早發現,早處理的原則。
正如在“腦出血後缺血性腦損傷診斷三步曲”中提到的,對於出現早期征象的高危患者,有條件的醫院應盡早地選擇MR-DWI檢查,一旦證實臨床預判,立即調整治療方案和治療力度。鑒於目前缺乏權威的循證醫學證據和相關處理指南,部分專家建議可以嘗試使用傳統腦出血處理原則中一直被列為“禁忌”的治療手段,如抗拴治療和使用他汀類藥物等,必要時還可以考慮擴容治療。
總之,不能再簡單地以CT上的血腫大小為唯一的療效觀察指標,還必須參照DWI上的缺血性和脫髓鞘性的損傷進展。
4、個體化原則。
每一個疾病都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的載體是獨一無二的人。因此,臨床醫生需要全面考慮患者的每一個臨床的和非臨床因素,如人種、年齡、性別、飲食與生活習慣、文化程度、既往病史、既往或目前正在使用的藥物、其他髒器的功能狀況、經濟承受能力,甚至患者本人以及家屬對生活質量的期望值。在制定防治策略時,真正做到因勢利導、因人而異、尊重規律、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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