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床診斷依據
(1)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腦綜合征。
(2)心髒擴大(X線、超聲心動圖檢查具有表現之一)。
(3)心電圖改變:以R波為主的2個或2個以上主要導聯(Ⅰ、Ⅱ、aVF、V5)的ST-T改變持續4天以上伴動態變化,窦房傳導阻滯、房室傳導阻滯,完全性右或左束支阻滯,成聯律、多形、多源、成對或並行性期前收縮,非房室結及房室折返引起的異位性心動過速,低電壓(新生兒除外)及異常Q波。(4)CK-MB升高或心肌鈣蛋白(cTnI或cTnT)陽性。
2.病原學診斷依據
(1)確診指標:自患兒心內膜、心肌、心包(活體組織檢查、病理)或心包穿刺液檢查,發現以下之一者可確診心肌炎由病毒引起。①分離到病毒。②用病毒核酸探針查到病毒核酸。③特異性病毒抗體陽性。
(2)參考依據:有以下之一者結合臨床表現可考慮心肌炎系病毒引起。①自患兒糞便、咽拭子或血液中分離到病毒,且恢復期血清同型抗體滴度較第1份血清升高或降低4倍以上。②病程早期患兒血中特異性IgM抗體陽性。③用病毒核酸探針自患兒血中查到病毒核酸。
3.確診依據
(1)具備臨床診斷依據2項,可臨床診斷為心肌炎。發病同時或發病前1~3周有病毒感染的證據支持診斷者。
(2)同時具備病原學確診依據之一,可確診為病毒性心肌炎,具備病原學參考依據之一,可臨床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
(3)凡不具備確診依據,應給予必要的治療或隨診,根據病情變化,確診或除外心肌炎。
(4)應除外風濕性心肌炎、中毒性心肌炎、先天性心髒病、結締組織病以及代謝性疾病的心肌損害、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原發性心肌病、原發性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心髒自主神經功能異常、β受體功能亢進及藥物引起的心電圖改變。
4.分期
(1)急性期:新發病,症狀及檢查陽性發現明顯多變,一般病程在半年以內。
(2)遷延期:臨床症狀反復出現,客觀檢查指標遷延不愈,病程多在半年以上。
(3)慢性期:進行性心髒增大,反復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病情時輕時重,病程在1年以上。
(責任編輯:jb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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